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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定開徵案件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辦理假扣押;如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在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徵起。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因涉嫌短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累計高達500餘萬元,於稅捐調查期間,其負責人A君遂將名下價值高達400餘萬元之不動產辦理過戶移轉登記,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即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定准許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該局提醒,針對高風險案件,除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並加速查核案件之審理,一旦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即著手啟動假扣押機制,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之實現。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 5年,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短期時效2年,如承攬報酬、貨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應付費用5億元,其中屬委託廠商設計費中有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計5,200萬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時效中斷情事之證明文件,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經該局核定轉列其他收入5,200萬元,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並於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4年後,由民間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營利事業股東於可適用稅額抵減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項證明書,即可辦理稅額抵減以減輕負擔。  該局指出,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或於完成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總投資後,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就該減資金額、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金額或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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