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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詢問:最近銷售貨物予遠洋漁船使用,可否適用零稅率?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予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故買受人應符合「遠洋漁船」之認定,才有適用零稅率,若非遠洋漁業使用,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分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惟買受人僅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加蓋印章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仍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Q:試問 : 公司章程明訂: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1%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年息15% 外,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1. 111年申報110年營所稅時,110年的稅前淨利為8萬,因淨利小於12萬故免繳營所稅嗎? 2. 110年的稅後淨利為8萬,(累積盈虧-50萬) 故110年借計本期損益 8萬 貸計累積盈虧8萬,故累積盈虧餘額為-42萬,且依公司章程所訂因虧損所以不用提撥員工酬勞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對嗎? 3.若在112年度要申報110年的未分配盈餘8萬 因累積盈虧不符合盈虧互抵資格且淨利8萬全數彌補虧損無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故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8萬*5% =4000嗎? 4.假若110年淨利8萬於111年決議要全數分配可以嗎?又應如何處理?又會產生哪些支出呢?

Q:您好: 如果A將股票轉讓給B(未上市未公發股票),可是不確定有沒有繳納證交稅,當下A、B只私下用印轉讓,並未到公司辦理轉讓的事宜,如今B過世了,B的太太發現有股票,因當初未到公司辦理轉讓,所以B的遺產清單未有此股票,這樣的話,公司要怎麼處理?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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