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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您好,公司未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但針對符合年資之員工可申請健檢補助,請款方式為員工各自到醫院診所檢查後取得收據,回公司請款,並非醫院直接向公司請款,請問: 1. 收據抬頭是否應開立個人? 2. 請問是否應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3. 請問應帳列職工福利或薪資費用? 另外,若員工是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所列必須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申報其薪資所得,請問 員工除了須提供收據報帳,是否應提供健檢報告才符合法規規定?若員工不願意提供健檢報告,是否應以補助性質認定,並申報薪資所得? 以上,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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