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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條文業依總統107年2月7日令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法人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的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的「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6年給付外國法人股東股利總額1.5億元,並列報該外國法人股東獲配股利總額中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加徵10%營所稅實際繳納稅額1千3百餘萬元,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係以前揭加徵10%營所稅的「全部稅額」1千3百餘萬元抵繳扣繳稅額,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半數抵繳規定,經該局核定短繳扣繳稅額6百餘萬元,補徵稅額及罰鍰合計1千零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107年2月7日取消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已實際繳納加徵10%稅額得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故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配股利予外國法人股東時,已無抵繳稅額可扣除,請扣繳單位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如發現有短扣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公庫補繳短扣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則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該局指出,很多民眾不知道何謂二親等以內親屬,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並認定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並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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