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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報廢中古汽車後購買新古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新古車」是指已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部分經銷商基於業績考量,會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而消費者購買該新古車後,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手續,而不是「新領牌照登記」,二者不同,故該新古車無法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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