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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相關規定為何?該所說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2年,營利事業自施行日起算2年內獲配並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始得適用該條例,按優惠稅率課稅。另該境外轉投資收益係指,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前揭條例應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經核准適用者,應依該條例管理運用,以免嗣後須補繳稅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例如展售場所、連絡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或其他類似之場所。因此,A該店家在其分店正式開幕前,舉辦商品試賣活動,屬於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而得免辦稅籍登記。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店家如未辦稅籍登記前即有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其有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新開業前記得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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